(1)當頻率低至49.79-49.00Hz時,各級調度應立即調出備用功率,控制用電負荷,將頻率恢復至正常;各廠、站應檢查低頻率減負荷裝置(特殊輪)動作情況,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2)當頻率低于49.00Hz時,各電廠應按調度要求調整發(fā)電功率,統(tǒng)一調度事故備用機組容量,并保證不使相應線路過載或超過穩(wěn)定限額;各級調度應增加機組功率,起動備用機組,并按事故限電序位表限電,將頻率恢復至正常;各廠站應檢查低頻肩負荷裝置動作情況,當電網(wǎng)事故達到低頻減負荷動作值,而裝置未動作時,應立即斷開該裝置所接跳的斷路器。 (3)當頻率高至50.21-50.50Hz時,各級調度按正常頻率調整方法進行調整,并檢查高頻切機動作情況。 (4)事故拉閘限電及低頻減負荷裝置切除的線路,不得再行送出,不準將停電線路負荷倒至其他線路供電;若微機人身設備安全時,可先送保安用電,再向調度員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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