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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電纜的國家標準50217
保定市伊諾爾電氣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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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敷設國家標準GB50217-94 (電纜敷設)
GB50217-94 (5 電纜敷設)
5 電纜敷設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電纜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
         (2)   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使電纜較短。
         (3)   便于敷設、維護。
         (4)   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使供油裝置較合理配置。

5.1.2 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都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
         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對自容式鉛包充油電纜,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20倍計。

5.1.3 電纜群敷設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側的多層支架上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信號電纜、通訊電纜的順序排列。
         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柜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原則來配置。
         (2)   支架層數(shù)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于同一層支架,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信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需實行耐火分隔時,宜適當配置在不同層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配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控制和信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迭置。
         (2)   除交流系統(tǒng)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迭置。
         (3)   除交流系統(tǒng)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間宜有35mm空隙。

5.1.5 交流系統(tǒng)用單芯電力電纜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間距離,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常感應電壓不超過允許值,并使按持續(xù)工作電流選擇電纜截面盡可能較小的原則來確定。
         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單芯電力電纜,有兩回線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時,應計入相互影響。

5.1.6 交流系統(tǒng)用單芯電力電纜與公用通訊線路相距較近時,宜維持技術經(jīng)濟上有利的電纜路徑,必要時可采取下列抑制感應電勢的措施:
         (1)   使電纜支架形成電氣通路,且計入其他并行電纜抑制因素的影響。
         (2)   對電纜隧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實行鋼筋網(wǎng)焊接連通。
         (3)   沿電纜線路適當附加并行的金屬屏蔽線或罩盒等。

5.1.7 明敷的電纜不宜平行敷設于熱力管道上部。電纜與管道之間無隔板防護時,相互間距應符合電纜與管道相互間允許距離的規(guī)定(表5.1.7)。

電纜與管道相互間允許距離(mm)        表5.1.7

電纜與管道之間走向 電力電纜 控制和信號電纜
熱力管道 平行 1000 500
交叉 500 250
其他管道 平行 150 100



5.1.8 需抑制電氣干擾強度的弱電回路控制和信號電纜,除遵照本規(guī)范第3.6.5條~第3.6.8條規(guī)定外,當需要時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與電力電纜并行敷設時相互間距,在可能范圍內宜遠離;對電壓高、電流大的電力電纜間距更宜較遠。
         (2)   敷設于配電裝置內的控制和信號電纜,與耦合電容器或電容式電壓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針接地處的距離,宜在可能范圍內遠離。
         (3)   沿控制和信號電纜可平行敷設屏蔽線或將電纜敷設于鋼制管、盒中。

5.1.9 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響環(huán)境溫升持續(xù)超過5℃的供熱管路。有重要回路電纜時,嚴禁含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

5.1.10 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的要求。

5.1.10.1 在可能范圍應使電纜距爆炸釋放源較遠,敷設在爆炸危險較小的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鎧裝電纜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
         (2)   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鎧裝電纜應埋砂。

5.1.10.2 電纜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在管道上方。
         (2)   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在管道下方。

5.1.10.3 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qū)域之間的墻、板孔洞處,應以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5.1.10.4 電纜線路中間不應有接頭。

5.1.11 非鎧裝電纜用于下列場所、部位時,應采用具有機械強度的管或罩加以保護:
         (1)   非電氣人員經(jīng);顒訄鏊牡仄阂陨2m范圍、地中引出的地坪下0.3m深電纜區(qū)段。
         (2)   可能有載重設備移經(jīng)電纜上面的區(qū)段。

5.1.12 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使用在戶外時,宜有罩、蓋等遮陽。

5.1.13 電纜敷設在有周期性振動的易振場所,應采用能減少電纜承受附加應力或避免金屬疲勞斷裂的措施。可采取下列方法:
         (1)   在支持電纜部位設置由橡膠等彈性材料制成的襯墊。
         (2)   使電纜敷設成波浪狀且留有伸縮節(jié)。

5.1.14 在有行人通過的地坪、堤壩、橋面、地下商業(yè)設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電纜不得敞露敷設于地坪上或樓梯走道上。

5.1.15 在工廠、建筑物的風道中、煤礦里機械提升的除運輸機通行的斜井通風巷道中或木支架的豎井井筒中,嚴禁敷設敞露式電纜。

5.1.16 1kV以上電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獨立分開的中性線和保護地線構成的系統(tǒng),當使用獨立于相芯線和中性線以外的電纜作保護地線時,同一回路的該兩部分電纜敷設方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應在同一路徑的同一結構管、溝或盒中敷設。
         (2)   除上述情況外,宜在同一路徑的同一構筑物中盡量靠近敷設。

5.1.17 電纜的計算長度,應包括實際路徑長度與附加長度。附加長度,宜計入下列因素:
         (1)   電纜敷設路徑地形等高差變化、伸縮節(jié)或迂回備用裕量。
         (2)   35kV及以上電壓電纜蛇形敷設時的彎曲狀影響增加量。
         (3)   終端或接頭制作所需剝截電纜的預留段、電纜引至設備或裝置所需的長度。對35kV及以下電壓電纜的這部分附加長度,可按附錄E計。

5.1.18 電纜的訂貨長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長距離的電纜線路,宜采取計算長度作為訂貨長度。
         對35kV以上電壓單芯電纜,應按相計;當線路采取交叉互聯(lián)等分段連接方式時,應按段開列。
         (2)   35kV及以下電壓電纜用于非長距離情況,宜考慮整盤電纜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計算長度計入5%~10%的裕量,作為同型號規(guī)格電纜的訂貨長度。
         (3)   水下敷設電纜的每盤長度,不宜少于水下段的敷設長度。有困難時,可含有工廠制的軟接頭。




5.2 敷設方式選擇

5.2.1 電纜工程敷設方式的選擇,應視工程條件、環(huán)境特點和電纜型類、數(shù)量等因素,且按滿足運行可靠、便于維護的要求和技術經(jīng)濟合理的原則來選擇。

5.2.2 電纜直埋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35kV及以下電力電纜,在廠區(qū)通往遠距離輔助設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經(jīng)常性開挖的地段,宜用直埋;在城鎮(zhèn)人行道下較易翻修情況或道路邊緣,也可用直埋。
         (2)   廠區(qū)內地下管網(wǎng)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屬、高溫液體溢出的場所,待開發(fā)將有較頻繁開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
         (3)   在化學腐蝕或雜散電流腐蝕的土壤范圍,不得采用直埋。

5.2.3 電纜穿管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有爆炸危險場所明敷的電纜,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護的電纜,地下電纜與公路、鐵道交叉時,應采用穿管。
         (2)   地下電纜通過房屋、廣場的區(qū)段,電纜敷設在規(guī)劃將作為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
         (3)   在地下管網(wǎng)較密的工廠區(qū)、城市道路狹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難的通道等電纜數(shù)量較多的情況下,可用穿管敷設。

5.2.4 淺槽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
         (2)   通道中電力電纜數(shù)量較少,且在不經(jīng)常有載重車通過的戶外配電裝置等場所。

5.2.5 電纜溝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有化學腐蝕液體或高溫熔化金屬溢流的場所,或在載重車輛頻繁經(jīng)過的地段,不得用電纜溝。
         (2)   經(jīng)常有工業(yè)水溢流、可燃粉塵彌漫的廠房內,不宜用電纜溝。
         (3)   在廠區(qū)、建筑物內地下電纜數(shù)量較多但不需采用隧道時,城鎮(zhèn)人行道開挖不便且電纜需分期敷設時,又不屬于上述(1)、(2)項的情況下,宜用電纜溝。
         (4)   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電纜,應采用埋砂敷設的電纜溝。

5.2.6 電纜隧道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shù)量眾多,電纜溝不足以容納時應采用隧道。
         (2)   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shù)量較多,且位于有腐蝕性液體或經(jīng)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場所,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穿越公路、鐵道等地段,宜用隧道。
         (3)   受城鎮(zhèn)地下通道條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較大的道路下,與較多電纜沿同一路徑有非高溫的水、氣和通訊電纜管線共同配置時,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設電纜。

5.2.7 垂直走向的電纜,宜沿墻、柱敷設,當數(shù)量較多,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時,應采用豎井。

5.2.8 在控制室、繼電保護室等有多根電纜匯聚的下部,應設有電纜夾層。電纜數(shù)量較少的情況,也可采用有活動蓋板的電纜層。

5.2.9 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化學腐蝕液體溢流的場所,廠房內應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設。建筑物或廠區(qū)不適于地下敷設時,可用架空敷設。

5.2.10 明敷又不宜用支持式架空敷設的地方,可采用懸掛式架空敷設。

5.2.11 通過河流、水庫的電纜,未有條件利用橋梁、堤壩敷設時,可采取水下敷設。

5.3 直埋敷設于地中

5.3.1 直埋敷設電纜的路徑選擇,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避開含有酸、堿強腐蝕或雜散電流電化學腐蝕嚴重影響的地段。
         (2)   未有防護措施時,避開白蟻危害地帶、熱源影響和易遭外力損傷的區(qū)段。

5.3.2 直埋敷設電纜方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電纜應敷設在壕溝里,沿電纜全長的上、下緊鄰側鋪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軟土或砂層。
         (2)   沿電纜全長應覆蓋寬度不小于電纜兩側各50mm的保護板,保護板宜用混凝土制作。
         (3)   位于城鎮(zhèn)道路等開挖較頻繁的地方,可在保護板上層鋪以醒目的標志帶。
         (4)   位于城郊或空地曠帶,沿電纜路徑的直線間隔約100m、轉彎處或接頭部位,應豎立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

5.3.3 直埋敷設于非凍土地區(qū)時,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筑物基礎,不得小于0.3m。
         (2)   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當位于車行道或耕地下時,應適當加深,且不宜小于1m。

5.3.4 直埋敷設于凍土地區(qū)時,宜埋入凍土層以下,當無法深埋時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埋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

5.3.5 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

電纜與電纜或管道、道路、構筑物等相互間容許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3.5的要求。

 電纜與電纜或管道、道路、構筑物等相互間容許最小距離(m)   表5.3.5   

電纜直埋敷設時的配置情況
平行
交叉

控制電纜之間
-
0.5*

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之間
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
0.1
0.5*

10KV以上電力電纜
0.25**
0.5*

不同部門使用的電纜
0.5**
0.5*

電纜及地下管溝
熱力管溝
2***
0.5*

油管或易燃氣管道
1
0.5*

其他管道
0.5
0.5*

電纜與鐵路
非直流電氣化鐵路路軌
3
1.0

直流電氣化鐵路路軌  
10
1.0

電纜與建筑物基礎
0.6***
-

電纜與公路邊
1.0***
  

電纜與排水溝
1.0***
  

電纜與樹木的主干
0.7
  

電纜與1KV以下架空線電桿
1.0***
  

電纜與1KV以上架空線桿塔
4.0***

注:*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可為0.25m;**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可為0.1m;***特殊情況可酌減且最多減少一半值。

5.3.6 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鐵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時,應穿于保護管,且保護范圍超出路基、街道路面兩邊以及排水溝邊0.5m以上。

5.3.7 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筑物,在貫穿墻孔處應設置保護管,且對管口實施阻水堵塞。

5.3.8 直埋敷設電纜的接頭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接頭與鄰近電纜的凈距,不得小于0.25m。
         (2)   并列電纜的接頭位置宜相互錯開,且不小于0.5m的凈距。
         (3)   斜坡地形處的接頭安置,應呈水平狀。
         (4)   對重要回路的電纜接頭,宜在其兩側約1000mm開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備用量方式敷設電纜。

5.3.9 直埋敷設電纜在采取特殊換土回填時,回填土的土質應對電纜外護套無腐蝕性。


5.4 敷設于保護管中

5.4.1 電纜保護管必須是內壁光滑無毛刺。保護管的選擇,應滿足使用條件所需的機械強度和耐久性,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需穿管來抑制電氣干擾的控制電纜,應采用鋼管。
         (2)   交流單相電纜以單根穿管時,不得用未分隔磁路的鋼管。

5.4.2 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氣中的電纜保護管選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防火或機械性要求高的場所,宜用鋼質管。且應采取涂漆或鍍鋅包塑等適合環(huán)境耐久要求的防腐處理。
         (2)   滿足工程條件自熄性要求時,可用難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需有耐沖擊的使用場所,塑料管應具備相應承壓能力,且宜用可撓性的塑料管。

5.4.3 地中埋設的保護管,應滿足埋深下的抗壓要求和耐環(huán)境腐蝕性。通過不均勻沉降的回填土地段等受力較大的場所,宜用鋼管。
         同一通道的電纜數(shù)量較多時,宜用排管。

5.4.4 保護管管徑與穿過電纜數(shù)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管宜只穿1根電纜。除發(fā)電廠、高壓變電所等重要性場所外,對一臺電動機所有回路或同一設備的低壓電機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電力電纜或多根控制電纜。
         (2)   管的內徑,不宜小于電纜外徑或多根電纜包絡外徑的1.5倍。排管的管孔內徑,還不宜小于75mm。

5.4.5 單根保護管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根管路不宜超過4個彎頭;直角彎不宜多于3個。
         (2)   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與鐵路交叉處距路基,不宜小于1m;距排水溝底不宜小于0.5m。
         (3)   并列管之間宜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

5.4.6 使用排管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管孔數(shù)宜按發(fā)展預留適當備用。
         (2)   纜芯工作溫度相差大的電纜,宜分別配置于適當間距的不同排管組。
         (3)   管路頂部土壤覆蓋厚度不宜小于0.5m。
         (4)   管路應置于經(jīng)整平夯實土層且有足以保持連續(xù)平直的墊塊上;縱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5)   管路縱向連接處的彎曲度,應符合牽引電纜時不致?lián)p傷的要求。
         (6)   管孔端口應有防止損傷電纜的處理。

5.4.7 較長電纜管路中的下列部位,應設有工作井:
         (1)   電纜牽引張力限制的間距處。其最大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F確定。
         (2)   電纜分支、接頭處。
         (3)   管路方向較大改變或電纜從排管轉入直埋處。
         (4)   管路坡度較大且需防止電纜滑落的必要加強固定處。


5.5 敷設于電纜構筑物中

5.5.1 電纜構筑物的高、寬尺寸,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隧道、工作井的凈高,不宜小于1900mm;與其他溝道交叉的局部段凈高,不得小于1400mm。
         (2)   電纜夾層的凈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
         3)   電纜溝、隧道中通道的凈寬,不宜小于表5.5.1所列值。

電纜溝、隧道中通道凈寬允許最小值(mm) 表5.5.1

電纜支架配置及其通道特征 電纜溝溝深 電纜隧道
≤600 600~1000 ≥1000
兩側支架間凈通道 300 500 700 1000
單列支架與壁間通道 300 450 600 900
注:在110kV及以上高壓電纜接頭中心兩側3000mm局部范圍,通道凈寬不宜小于1500mm。

5.5.2 電纜支架的層間垂直距離,應滿足電纜能方便地敷設和固定,且在多根電纜同置于一層支架上時,有更換或增設任一電纜的可能。電纜支架層間垂直距離宜符合表5.5.2所列數(shù)值。

5.5.3 水平敷設情況下電纜支架的最上層、最下層布置尺寸,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最上層支架距構筑物頂板或梁底的凈距允許最小值,應滿足電纜引接至上側柜盤時的允許彎曲半徑要求,且不宜小于按表5.5.2所列數(shù)再加80~150mm的合值。
         (2)   最上層支架距其他設備裝置的凈距,不得小于300mm;當無法滿足時應設置防護板。
         (3)   最下層支架距地坪、溝道底部的凈距,不宜小于表5.5.3所列值。

電纜支架層間垂直距離的允許最小值(mm)  表5.5.2


電纜電壓級和連續(xù)、敷設特征
普通支架、吊架
橋架

控制電纜明敷
120
200






敷 10kV及以下,但6~10kV交聯(lián)聚乙稀電纜除外 150~200
250

6~10kV交聯(lián)聚乙稀 200~250
300

35kV單芯 250
300

110kV,每層1根
35kV三芯 300
350



最下層最下層支架距地坪、溝道底部的允許最小凈距(mm)

電纜敷設場所及其特征
垂直凈距

電纜溝 50~100

隧道 100~150

電纜夾層 除下項外的情況 200

至少在一側不小于800mm寬通道處 1400

公共廊道中電纜支架未有圍欄防護 1500~2000

廠房內 2000

廠房外 無車輛通過可能 2500

有車輛通過時 4500

5.5.4 電纜構筑物應滿足防止外部進水、滲水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電纜溝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電纜溝與工業(yè)水溝并行鄰近、隧道與工業(yè)水管溝交叉的情況,宜加強電纜構筑物防水處理。
         (2)   電纜溝與工業(yè)水管、溝交叉時,應使電纜溝位于工業(yè)水管溝的上方。
         (3)   在不影響廠區(qū)排水情況下,廠區(qū)戶外電纜溝的溝壁宜稍高出地坪。

5.5.5 電纜構筑物應能實現(xiàn)排水暢通,且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纜溝、隧道的縱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
         (2)   沿排水方向適當距離宜設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統(tǒng),必要時實施機械排水。
         (3)   隧道底部沿縱向宜設泄水邊溝。

5.5.6 電纜溝溝壁、蓋板及其材質構成,應滿足可能承受荷載和適合環(huán)境耐久的要求。
         可開啟的溝蓋板的單塊重量,不宜超過50kg。

5.5.7 電纜隧道應每隔不大于75m距離設安全孔(入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過5m。
         安全孔直徑不得小于700mm,廠區(qū)內的安全孔宜設置固定式爬梯。

5.5.8 高差地段的電纜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階梯狀;縱向坡度不宜大于15°。
          電纜接頭不宜安設在傾斜位置上。

5.5.9 電纜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風。當有較多電纜纜芯工作溫度持續(xù)達到70℃以上或其他影響環(huán)境溫度顯著升高時,可裝設機械通風;但機械通風裝置應在一旦出現(xiàn)火災時能可靠地自動關閉。
         長距離的隧道,宜適當分區(qū)段實行相互獨立的通風。

5.5.10 非拆卸式電纜豎井中,應有容納供人上下的活動空間,且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未超過5m高時,可設爬梯且活動空間不宜小于800mm×800mm。
         (2)   超過5m高時,宜有樓梯,且每隔3m左右有樓梯平臺。
         (3)   超過20m高且電纜數(shù)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較高時,可設簡易式電梯。


5.6 敷設于其他公用設施中

5.6.1 通過木質構造橋梁、碼頭、棧道等公用構筑物,用于重要性木質建筑設施的非礦物絕緣電纜,應敷設于不燃性的管或槽盒中。

5.6.2 交通橋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場等公共設施的電纜,應有防止電纜著火危害、避免外力損傷的可靠措施,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纜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
         (2)   自容式充油電纜應埋砂敷設。
         (3)   非礦物絕緣電纜用在未有封閉式通道的情況,宜敷設在不燃性的管或槽盒中。

5.6.3 公路、鐵道橋梁上的電纜,應考慮振動、熱伸縮以及風力影響下防止金屬套長期應力疲勞導致斷裂的措施,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橋墩兩端和伸縮縫處,電纜應充分松弛。當橋梁中有撓角部位時,宜設電纜迂回補償裝置。
         (2)   35kV以上大截面電纜宜以蛇形敷設。
         (3)   經(jīng)常受到振動的直線敷設電纜,應設置橡皮、砂袋等彈性襯墊。



5.7 敷設于水下

5.7.1 水下電纜路徑選擇,應滿足電纜不易受機械性損傷、能實施可靠防護、敷設作業(yè)方便、經(jīng)濟合理等要求,且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纜宜敷設在河床穩(wěn)定、流速較緩、岸邊不易被沖刷、海底無石山或沉船等障礙、少有沉錨和拖網(wǎng)漁船活動的水域。
         (2)   電纜不宜敷設在碼頭、渡口、水工構筑物近旁、疏浚挖泥區(qū)和規(guī)劃筑港地帶。

5.7.2 水下電纜不得懸空于水中,應埋設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機械力損傷的水域,電纜應埋置于水底適當深度,并加以穩(wěn)固覆蓋保護;淺水區(qū)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

5.7.3 水下電纜相互間嚴禁交叉、重疊。相鄰的電纜應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且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主航道內,電纜相互間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邊間距可適當縮小。
         (2)   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過1m/s的小河中,同回路單芯電纜相互間距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電纜間距不得小于5m。
         (3)   除(1)、(2) 項情況外,應按水的流速和電纜埋深等因素確定。

5.7.4 水下的電纜與工業(yè)管道之間水平距離,不宜小于50m;受條件限制時,不得小于15m。

5.7.5 水下電纜引至岸上的區(qū)段,應有適合敷設條件的防護措施,且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岸邊穩(wěn)定時,應采用保護管、溝槽敷設電纜,必要時可設置工作井連接,管溝下端宜置于最低水位下不小于1m的深處。
         (2)   岸邊未穩(wěn)定時,還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設以預留適當備用長度的電纜。

5.7.6 水下電纜的兩岸,應設有醒目的警告標志。


 

狀 態(tài):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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